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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劳务派遣用工机构

发布时间:2022-09-17 01:19:51
梅州劳务派遣用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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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3]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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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约起源于 1920 年,Samuel Workman 在这个时候创造一个当时全新的劳动服务模式,即租赁支援服务(rented help service),具体来说,就是雇佣一批已婚妇女,主要在夜间处理盘点工作,并且对这些妇女进行计算机的操作训练,这些具备一定技能的妇女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的临时性用工需求,Samuel Workman 创造的这种用工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用工(contract labor),此后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今天的劳务派遣,进而在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挪威等国都逐渐普遍起来,西方国家目前只有希腊对劳务派遣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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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点类似,其劳务人员都不是用工单位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用工单位购买的东西不同。从工单位从劳务派遣购买的是劳务人员或者说是派遣员工;而劳务外包购买的是工作量,多少劳务人员工作不管,只要求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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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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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