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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发布时间:2022-06-26 01:20:34
深圳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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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你用我管”。在现实中,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形成了三种关系,即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行为主体,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显而易见,用人单位只对人才的使用和使用进行考核,对所有剩余的管理工作,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处理、日常人事管理等,都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如此,用人单位用工,派遣机构管人,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一用人模式省去了不少事情,减少了大量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麻烦。能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者更加关注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三,劳务派遣制度“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有利于保障相关方的责权,这是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根本优势,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的独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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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人事管理工作,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建档、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定编定员、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等等。如果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劳务派遣公司会聘请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劳动保障管理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可针对性的为用工单位制定合理的人事管理系统,提高用工单位的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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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岗位外包签订的是岗位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岗位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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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这也是劳务派遣最为本质的地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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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岗位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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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较为全新的事物,这也是至今学术理论界和劳务派遣行业对劳务派遣的相关称谓及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比如在我国官方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一般称之为“劳务派遣”或“劳动力派遣”,而在很多企业的用人部门一般称之为“人才派遣”或者“人才租赁”。事实上,国外对此也存在很多纷繁复杂的称谓,如美国的“暂时性劳务提供”(Temporary help supply)、“及时解雇”(just in time)、“非典型劳动”(Atypicalemployment)、“员工租赁”(employee leasing)、“代理劳动” (Agent work)等等;欧洲的“临时劳动”(temporary work);中国台湾的“劳动派遣”(dispatched employmen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