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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企业人力外包单位

发布时间:2024-09-20 00:59:16
韶关企业人力外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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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经济学把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投入于生产活动中的一切要素通称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等,其中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人力资源的最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从现实应用的状态,包括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四个方面。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也具有特质性、可用性、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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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归职工单位,职工为单位,工作为终身制,上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工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派遣制度的实施,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使用“不求全部,但求所用”这一用人理念得以实现。雇主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合适的人到雇主处工作即可。雇主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会对工人本人产生任何隶属关系。应该说,劳务派遣制度具有“不求全部,但求所用”的特点,尤其适合非公经济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和经营发展变化较快的企业以及在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阶段对人才的需求有差异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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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专门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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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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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