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劳务派遣用工服务
发布时间:2024-03-04 01:04:35乐昌劳务派遣用工服务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是很难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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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专门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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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你用我管”。在现实中,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形成了三种关系,即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行为主体,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显而易见,用人单位只对人才的使用和使用进行考核,对所有剩余的管理工作,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处理、日常人事管理等,都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如此,用人单位用工,派遣机构管人,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一用人模式省去了不少事情,减少了大量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麻烦。能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者更加关注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三,劳务派遣制度“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有利于保障相关方的责权,这是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根本优势,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的独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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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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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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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岗位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