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发布时间:2023-09-12 01:11:49汕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劳务派遣咨询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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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岗位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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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岗位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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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约起源于 1920 年,Samuel Workman 在这个时候创造一个当时全新的劳动服务模式,即租赁支援服务(rented help service),具体来说,就是雇佣一批已婚妇女,主要在夜间处理盘点工作,并且对这些妇女进行计算机的操作训练,这些具备一定技能的妇女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的临时性用工需求,Samuel Workman 创造的这种用工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用工(contract labor),此后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今天的劳务派遣,进而在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挪威等国都逐渐普遍起来,西方国家目前只有希腊对劳务派遣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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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较为全新的事物,这也是至今学术理论界和劳务派遣行业对劳务派遣的相关称谓及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比如在我国官方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一般称之为“劳务派遣”或“劳动力派遣”,而在很多企业的用人部门一般称之为“人才派遣”或者“人才租赁”。事实上,国外对此也存在很多纷繁复杂的称谓,如美国的“暂时性劳务提供”(Temporary help supply)、“及时解雇”(just in time)、“非典型劳动”(Atypicalemployment)、“员工租赁”(employee leasing)、“代理劳动” (Agent work)等等;欧洲的“临时劳动”(temporary work);中国台湾的“劳动派遣”(dispatched employmen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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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你用我管”。在现实中,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形成了三种关系,即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行为主体,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显而易见,用人单位只对人才的使用和使用进行考核,对所有剩余的管理工作,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处理、日常人事管理等,都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如此,用人单位用工,派遣机构管人,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一用人模式省去了不少事情,减少了大量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麻烦。能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者更加关注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三,劳务派遣制度“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有利于保障相关方的责权,这是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根本优势,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的独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