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务外包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04 01:13:56深圳劳务外包公司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是很难外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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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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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归职工单位,职工为单位,工作为终身制,上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工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派遣制度的实施,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使用“不求全部,但求所用”这一用人理念得以实现。雇主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合适的人到雇主处工作即可。雇主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会对工人本人产生任何隶属关系。应该说,劳务派遣制度具有“不求全部,但求所用”的特点,尤其适合非公经济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和经营发展变化较快的企业以及在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阶段对人才的需求有差异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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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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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面包括体力和智力。如果从现实的应用形态来看,则包括体质、智力、知识和技能四个方面。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是泛指一切具有一定的脑力和体力的人,而是指能独立参加社会劳动、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所以,人力资源既包括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也包括劳动年龄外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